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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自審自發"試點的核心內涵
專項債“自審自發”試點是202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優化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24〕52號)推出的核心改革舉措,核心內涵圍繞“權限下放、責任壓實、效率提升、風險可控”四大維度展開,具體如下:
一、審核權限下放:從中央終審到省級自主審定
試點最核心的變化是將專項債項目審核權限從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終審,下放至省級政府。試點地區可滾動組織篩選形成本地區項目清單,報經省級政府審核批準后,不再報兩部委審核,可立即組織發行專項債券,僅需同步將項目清單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備案。首批試點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山東省(含青島市)、湖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四川省10個省份,以及承擔國家重大戰略的河北雄安新區;2026年4月進一步擴圍,新增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慶市納入試點范圍。
二、責任主體壓實:省級政府承擔全流程主體責任
權限下放的同時,試點地區省級政府需承擔項目合規性、償債來源真實性、債務風險防控等全部主體責任:既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統籌確定項目,避免盲目申報、低水平重復建設;也要對專項債“借用管還”全生命周期負責,確保項目收益覆蓋本息、資金專款專用,若出現違法違規使用資金問題,情節較輕的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將停止試點資格,后續項目恢復中央審核流程。
三、發行效率提升:精簡流程加速資金落地
“自審自發”機制大幅縮短了審核鏈條,節省了審核時間,試點地區發行節奏顯著快于非試點地區。2025年前三季度,10個試點省份的新增專項債完成全年限額的進度均值為94%,高出非試點省份25個百分點。部分試點省份進一步明確發行時限,如湖南要求原則上6月底前完成全年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相比非試點地區“常態化申報、按季度審核”的流程,資金落地效率大幅提升,能夠更快形成實物工作量,發揮穩增長作用。
四、審核標準不松:放管結合保障項目質量
審核權限下放絕不意味著標準松動,試點地區普遍建立了更嚴格的聯合審核機制:如湖南實行“發改牽頭管項目、財政牽頭管資金、部門牽頭管行業”的三方聯審機制,山東、湖南等省份審核標準反而更嚴、尺度更緊,對于超出財政承受能力、融資收益無法平衡、投向領域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支持。同時試點地區需遵守專項債券投向領域“負面清單”、用作資本金“正面清單”管理要求,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的規模上限不超過本地區項目建設專項債券規模的30%,從制度層面保障項目質量與收益平衡。
五、配套機制協同:全流程管理防范風險
試點地區需同步健全配套管理機制,包括建立專項債券償債備付金制度,鼓勵對收入較好的項目動態調整全生命周期融資收益平衡方案、支持提前償還債券本金;實行專項債券資金專戶管理、穿透式監管,動態掌握資金使用、項目運營、專項收入等情況;建立存量項目“綠色通道”,對總投資和專項債需求不變的在建項目快速審核、優先發行,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從試點一年多的實踐看,該機制在提升發行效率的同時,也推動了項目質量提升、融資成本下降,2025年湖南用于項目建設的專項債券加權平均利率為1.9%,較上年下降約40個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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